兰政办发〔2020〕148号
xpj官方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社会产权所有人景观照明设施
运行电费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属有关重点企业:
《兰州市社会产权所有人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补贴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0月9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xpj官方办公室
2020年11月23日
兰州市社会产权所有人景观照明设施
运行电费补贴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黄河文章,建设现代化都会城市”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根据《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xpj官方令﹝2020﹞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1.补贴范围:根据《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对纳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统的黄河风情线大景区范围建筑及城市标志性建筑,由法人,非法人或自然人(不包括行政,事业法人,以下统称“社会产权所有人”)出资建设,管理,维护的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电费。
2.补贴对象:纳入补贴范围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社会产权所有人(不包括行政,事业法人)。
3.户外商业广告和临时性景观照明设施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
二,补贴条件
申请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兰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符合《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兰州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规定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标准要求。
3.景观照明设施建成后,纳入城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
4.景观照明设施所有权权属清晰,有明确的产权所有人。
5.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签订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协议,并接受其考核监督。
三,资金来源及补贴办法
1.电费补贴额度由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统一测算,区级住建部门复核,报市住建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进行财力结算。
2.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补贴依据为社会产权所有人提供的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发票。因景观照明设施无法独立计量而不能提供电费发票的,由社会产权所有人和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共同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景观照明设施运营电费基准。
3.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补贴对象,由市级财政给予其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40%的补贴,区级财政给予其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30%的补贴。
4.电费补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
四,补贴流程
1.由社会产权所有人(产权所有人为两人及以上的作为共同申请人)填写《兰州市社会产权所有人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补贴申请表》(附表1),提交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统一进行审核。
2.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住建部门进行确认审核,并出具资金分配意见后,提交市财政部门拨付市级财政补贴;区级电费补贴参照市住建部门确定的分配方案按比例拨付。
3.由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集中一次性支付。
五,监督管理
1.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对电费补贴发放对象建立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后期建成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纳入补贴范围予以补贴。
2.社会产权所有人负责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维修和供电保障工作,发生供电障碍和景观照明设施故障要及时维护维修,确保亮灯率达到98%以上。
3.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应对补贴对象的景观照明设施进行不定期巡查,并填写《兰州市社会产权所有人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电费补贴考核表》(附表2)。
4.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景观照明设施社会产权所有人,社会产权所有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
5.景观照明设施亮灯率达不到98%的,月度考核为不合格,不享受当月电费补贴。
6.电费补贴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随意挪用。对瞒报,谎报,虚报电费发票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直接取消补贴对象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 则
1.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市住建部门所属的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实施。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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